实名举报珠海市律师协会包庇被举报律师的事实

时间:2022-08-17 10:42:12    来源:跃龙新闻网    

我叫梁桥华(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5506100075,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21号202号,联系方式:13631237333),我现在实名举报珠海市律师协会对被投诉人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蒙晋伟、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梅进行包庇的事实。

2017年7月23日我委托广东嘉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蒙晋伟代理黄斌盛合伙纠纷案件,作为一、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代理费为肆万元整。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尽职不尽责,对方的代理人不适格,但是我方律师并没有提出异议,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据时也没有我的签字,代理案件过程中缺乏和我的沟通,遇到关键问题时也没有和我确认,擅自做主。关于二审部分,只帮我写了上诉状,在双方尚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二审缺席。并且在签署合同支付代理费后,一直没有出具发票,在我多次追要后,于2020年7月20日才补开了发票。在蒙晋伟二审不管我的案件的情况下,无奈我只能另请律师。2018年1月12日我委托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梅,当时签了两份委托代理协议,都是关于黄斌盛合伙纠纷的,上个案件的二审和另外一个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关于上个案子的二审代理费是25600元,关于另外一个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收费3万元,风险代理,案件结束后收到的资产或款项的20%支付代理费,一并出具了55600元的发票。在整个代理案件过程中,杨梅律师更是不尽职不尽责,给我书写的催款函中工程保证金数额都不对,且联系过程中一直推脱让助理联系,称自己很忙没时间。出庭过程中更是多次让同律所黄仕浩律师单独出庭但是杨梅律师却不在场,黄仕浩律师是杨梅律师的助理。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更是产生了重大错误,上诉状杨梅律师抄袭了我发给她的蒙晋伟律师书写的上诉状,基本上全文使用,但是她在私下发给我确认的上诉状却不是提交的那份,她提交的上诉状不仅抄袭一审律师的上诉状,并且未对土地进行质疑还有土地合伙财产性质、一审法院没有采用工程已被第三人完成,双方已没有合伙基础的证据她也没有再提出来,且没写出我的诉求。杨梅律师在私下沟通不让我出庭怕我说错话,但是却在庭上背着我同意和对方调解,且在庭上说对一审的事实没有异议,黄斌盛的代理人的代理词上也证明了这一点。在代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代理词中,她竟然扭曲事实,把被告再无对工程进行投入,原告在此后一直承担工程场地的租金竟然写成原告再无对工程进行投入,被告在此后一直承担工程场地租金,如此明显的错误我不相信是一名专职律师能写出来的。最后被法院采信,导致了我的败诉,让我错失了一次重要申诉的机会也让我承受了巨大的损失。二审败诉后,杨梅律师找到我说继续做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程序,我在2018年8月3日和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签了后续程序的委托协议,交了代理费25600元并出具了发票,但是收费之后再没有了任何消息,截止到今日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我需要补充的是,杨梅律师在代理我的上诉审案件中竟然对原审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明示“没有异议”,而丧失了上诉救济的机会,堵死了我的上诉救济程序。

我叫梁敏瑜(女,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人,公民身份证号:44042119810810****),是梁桥华的女儿,我现在向各级领导实名举报珠海市律师协会纵容包庇被举报律师蒙晋伟和杨梅律师的事件,2022年1月7日梁桥华因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蒙晋伟、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杨梅律师违规收费、不尽代理职责一案向珠海市律师协会投诉,由于杨梅律师在该协会担任职务,珠海市律师协会纵容包庇被投诉人,在2022年7月29日作出了珠律纪复字(2022)第25号《关于梁桥华投诉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蒙晋伟律师、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杨梅律师一案的答复》,对梁桥华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基本不予支持。请各级领导关注并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有高尚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操守,要遵守《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上述被投诉的律师缺失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同时珠海市律师协会却故意纵容包庇。我已经向珠海市司法局投诉并已经立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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